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可以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化解纠纷工作;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