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