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加快新能源汽车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畅通引进绿色通道。

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招引新能源汽车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落户安徽创新创业。

加强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动态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校企联合培养机制,更好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需求。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