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五章 开放合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企业融入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分工体系,设立境外生产和研发基地,建立全球营销网络及产业链体系,推进研发全球化、服务全球化、产能全球化。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国际风险预警平台,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供预警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