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支持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准入试点。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