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三章 产业链提升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整零协同机制,推动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开展多种模式合作,构建新型整零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综合性或细分领域的整零对接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入驻整零对接平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