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整零协同机制,推动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开展多种模式合作,构建新型整零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综合性或细分领域的整零对接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入驻整零对接平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