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新引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