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开展产业化应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离岸创新成果转化。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