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逐年提高,不低于国家平均水平。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列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研究开发投入指标实行动态监测和督查推进。
省人民政府将设区的市、自治州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在分配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