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相对集中的科研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应当适当倾斜。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事业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当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少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承建国家级或者省级重大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牵头承担国家或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科研事业单位,经审核后可以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