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土地、税收、资金、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双重聘用、联合聘用科学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分配和互认机制,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兼职取酬,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财政科研经费可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不违反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支配使用经费。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引入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等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