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