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完善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成果等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