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殴打、威胁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