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