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村(社区)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实施美丽村(社区)建设和绿化美化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文明。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