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培育、文明创建和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