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服务:(一)提供自助、预约、合理延时等服务;(二)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绿色通道等服务;(三)为确实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