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国防动员等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通过信息共享、优化流程、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方式,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服务和监管,实现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不动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