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禁止将对民营企业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