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

禁止将对民营企业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