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行政许可、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