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