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负有卫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卫河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