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卫河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