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城镇和农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尾水湿地,通过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