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城镇和农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尾水湿地,通过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