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