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卫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焦作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在立项、起草和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协调,为卫河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