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第十四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卫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水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水情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