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卫河流域各级河长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督导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