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