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泥沙治理力度,采取建设沉沙设施、适时清淤等措施,减少泥沙淤积,做好沉沙资源化利用,维护河道正常功能。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