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