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淇河、共产主义渠等支流。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