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九条有效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品牌、性能、功能、质量、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数据流量、配套设施、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资格资质等,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