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业机械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形式提供农业机械技术的,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