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业机械使用者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维修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调拨、占用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房产、场地、设备和资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