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外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