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