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认证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