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认证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