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监测制度,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