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单位等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和经营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六)发现市场内经营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