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