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通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