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章 合同监督第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二)查阅、复制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文件、单据、发票、凭证、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三)检查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四)查封、扣押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工具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