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章 合同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合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申请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