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检查与窃电行为的认定第九条有效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并依法调查确认;发现确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