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检查与窃电行为的认定第十一条有效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可以制止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