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