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