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