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